賠償$ 3,250,指控UFC付費按盜版行為,美國地方法院最近發布了判決的原因。加利福尼亞州,評估所聲稱的一小部分損失。 在最近的案件中(Joe Hand Promotions,Inc。訴Al-Arshad),被告經營著一家商業機構,並在五台電視機上顯示了UFC 165。被告沒有支付商業子許可費,這將至少為750美元。該計劃期間,該機構的25-35名顧客之間有25-35名顧客。 原告起訴並要求最高法定賠償金為110,000美元。法院主要拒絕這一說法與造成的傷害不成比例,並建議總損害賠償3,250美元。在拒絕最大損害賠償的地方法官麥考利夫被認為:如下: 無可爭議的被告沒有為顧客進入餐廳享受該計劃的封面,也沒有提高價格或需要購買食品和飲料。酒吧里也很少有顧客,只有五台電視廣播該節目。 (參見安德魯斯·德克(Andrews Dect),第2頁。)原告還提出沒有證據表明被告是反复犯罪者。鑑於這些事實,法院酌情認為最低法定損失金額是適當的。 因此,法院建議將原告授予最低法定賠償金,1,000美元… 原告還要求根據第605(e)(e)(3)(c)(ii)條進行增強損失。 (文檔20-1,第15-21頁。)本節授權法院裁定,裁定違反違法行為“是故意犯下違規行為,並出於直接或間接的商業優勢或私人財務收益的目的。透明47 U.S.C. §605(e)(3)(c)(ii)… 法院沒有發現第605條規定的最大損害賠償是適當的。在本案中,沒有證據表明“商業優勢或私人利益”。原告提供了證據表明,被告在其商業機構中展示了該計劃的五台電視機,而親戚則斷言,在調查期間有25-35名顧客在場。 (請參閱Andrews Decl。,第2-3頁。)但是,如已經討論的那樣,沒有證據表明被告檢查了封面指控,需要從顧客那裡購買最低限度的購買,或者在當晚的食品和飲料上有特別的溢價爭鬥。參見Kingvision Pay-Perview,Ltd。訴Backman,102 F. Supp。 2d 1196,1198 n.2(n.d。Cal。2000)(指出“ [A] N n的建築物不會通過廣告推廣該計劃,不審查封面費,並且不收取特殊的食品和飲料溢價似乎並不是法規的製定者想像的故意肇事者。”)。原告還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在前場合違反了第605條。 鑑於上述事實,法院不同意保證最大增強損害賠償。儘管原告引用了幾個不在範圍內的案件,以支持其最大增強損害賠償的要求(Doc。20,15-21),但原告尚未引用任何具有約束力的先例或確定在此處證明這種高獎項合理的任何某些情況。因此,法院得出的結論是,1,500美元的裁決(二件商業許可證的啟動計劃的價值)比適當的要多得多,只是為了補償原告損失的利潤,並阻止被告未來的侵權…… 基於上述規定,特此建議將原告的違約判決申請(文件20)批准,並輸入判決,以支持原告,並以3,250美元的總損害賠償原告。 分享這個: